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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细则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管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加强与细化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重大项目研究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力推进理论创新,集中优势资源,研究重大问题,推出高水平研究成果。

第二条  重大项目是现阶段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层次最高、资助力度最大的项目,分为应用类重大项目和基础类重大项目两类。

第三条 应用类重大项目主要资助首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研究,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基础类重大项目重点支持弘扬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文化、对学术发展和学科建设起关键作用的重大基础研究课题,努力推出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具有重要文化传承价值的优秀成果。

第四条 重大项目的确立采取组织推荐申报、公开招标和特别委托三种方式相结合。

基础类重大项目由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根据本单位学科优势,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筛选报送。推荐项目负责人须是本单位潜心治学、在该研究领域有一定学术积累和成就的学者。

应用类重大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在广泛征集意见建议,组织召集专家、实际部门领导研讨的基础上,形成重大项目研究选题进行公开招标。

特别委托重大项目主要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研究任务或市社科规划办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相关领域专家开展专题研究。

第五条  重大项目责任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党校、科研院(所)、党政机关研究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在相关领域具有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实力;设有科研管理职能部门;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工作的必要条件并承诺科研信誉保证。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学术造诣和实践经验,学风优良,责任心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是课题研究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无在研的北京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重点项目。

第七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登录“北京社科规划”网站(www.bjpopss.gov.cn),下载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申请书》,经责任单位及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八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通过组织同行专家评审,产生建议立项名单。建议立项名单在“北京社科规划”网站公示后正式下达。

第九条  项目正式下达后,项目首席专家须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立项回执》,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于规定时间内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凡逾期不填报立项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后续立项手续。

第十条  重大项目资助金额根据课题研究的实际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30万元。对于研究周期长、经费投入大、带有工程性质的重大选题及涉及大型数据库建设的项目,可单独编制经费预算,如获立项,将根据研究进展情况和完成质量,立项2年后经专家评估合格的予以滚动资助。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活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等。经费的开支标准须遵守国家财政有关政策,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社会科学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立项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资助经费拨付给项目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他单位。如研究项目中有重要协作单位并须给予经费的,在编报项目申请书及预算时,须明确有关协作单位的研究任务与预算支出额度。预算经费下达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后,可按照项目立项时批准的额度,转拨给相关协作单位。协作单位不能再提取管理费,经费应全部用于该项目研究支出。

第十三条  应用类重大项目研究时限一般为18个月,基础类重大项目一般不超过3年(自立项批准之日算起)。

第十四条  在研期间,市社科规划办将组织一次中期检查,课题组须按要求填写提交《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进展报告表》等材料。课题组要根据研究进展情况,及时提交“工作简报”,反映与项目相关的调研计划、调查样本、科研会议、进展概述等科研活动和阶段性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在研期间,课题组须至少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交2篇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报》稿,《成果要报》稿重点反映基础理论创新成果,或对决策有参考价值、对实践有指导意义的核心观点、对策建议等内容。

第十六条  重大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要事项变更的,须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盖章后,报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备案。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研究期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申请项目结项。从“北京社科规划”网站下载并填写《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结项审批书》(含电子版),送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盖章后,连同6套最终成果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重大项目最终成果组织专家集中鉴定。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于鉴定: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成果)被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报》采用3次以上,或有2次得到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研究成果(包括阶段成果)得到中央或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

第二十条  重大项目成果鉴定、结项具体实施办法详见《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鉴定与结项工作细则》,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本细则之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