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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评审工作细则

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评审工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规范和改进北京社科基金项目评审立项工作,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评审工作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质量第一、宁缺勿滥,立项课题要具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和学术水准。

第二条 经各科研单位党委推荐,市社科规划办遴选学术造诣深、信誉好、作风正、责任心强的专家,建立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同行评议专家数据库和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学科评审专家组。入选同行评议数据库和学科评审组的专家均须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条 评审工作程序。北京社科基金项目需经过组织申报、通讯初评、会议评审、主管部门审定、公示等程序予以确定。

第四条 项目申报工作由北京地区各社科研究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履行资格审查和质量把关责任,并对申报项目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凡在申请项目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犯知识产权的,一经发现查实,取消当事人3年申报资格,已获准立项的予以撤项,并通报批评。

第五条 实行双向匿名通讯初评。每个项目须从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同行评议专家数据库中按照专业对口原则,随机抽选5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初评。

第六条 初评专家主要从选题、课题论证、研究基础等方面对项目通讯评审活页进行综合评价与量化打分,并提出是否建议入围意见。获3位以上专家推荐的,方可入围会议评审。

第七条 符合下列三项条件之一,且围绕同一研究领域进行深入持续研究的,在申报北京社科基金年度项目时,可不占本单位申报指标,不经过通讯初评,直接入围会议评审:研究成果入选北京社科基金项目《成果要报》;承担项目成果在市社科规划办组织的集中鉴定中被评定为优秀等级;申报北京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通过通讯初评后落选的。

第八条 会议评审专家实行轮换制度。会议评审专家主要从北京社科基金项目学科评审专家组中产生,原则上专家不得连续参加北京社科基金项目会议评审。

第九条 专家选择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申报课题的专家一律不能担任同批次项目的通讯初评专家和会议评审专家。

第十条 会议评审采取封闭式管理,会议时间根据各学科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评审按照专家独立审阅材料、学科小组讨论推荐、学科组长会议审定、学科组长签署意见等程序完成。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要在认真审阅本组全部材料的基础上,对所评项目的选题依据、课题论证、观点创新、研究方法、研究基础等做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分析评价。

第十三条 小组推荐项目名单由学科组专家充分讨论、独立划票、当场计票确定。在充分讨论、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投票由评审专家独立完成,学科秘书不能替代专家填划投票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专家投票施加影响。投票完成后由学科秘书现场收票、唱票、计票,评审专家代表监票,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和得票数。投票汇总结果由学科组全体专家和学科秘书签字后生效。推荐建议立项项目须获本学科组半数以上会议评审专家推荐。

第十四条 建议立项名单由学科组长会审议后确定。在学科组长汇报本组评审情况的基础上,将本组推荐项目名单提交全体学科组长会审议,确定会议评审最终立项名单。审议通过的课题,由各学科组组长分别在申请书内签署“建议立项”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工作纪律。申报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名义走访、咨询北京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不得提前将申报材料送给学科评审组专家,一经查实即取消申报资格。申报人有行贿行为的,经查实后予以公开通报,已获准立项的予以撤项,5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

评审专家不得利用评审工作之便为本单位或个人争项目。如有受贿等严重影响评审公正行为的,一经查实即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

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替他人“攻关”、找专家说情,不得泄露评审专家名单、通讯评分结果、初评入围名单、评审专家意见、未经公示的评审结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信息。

第十六条 完善评审立项监督机制。对于不涉及保密的评审立项有关信息和数据要适时通过“北京社科规划”网站进行公示,增加评审立项工作透明度,公开接受学界和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建立评审专家信用管理数据库,对专家参加评审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对认真负责的专家予以通报表扬,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专家予以批评并不再聘请。

第十八条 市社科规划办逐步建立评审立项协调机制。积极加强与全国社科规划办、教育部、市教委等其他项目管理机构之间的沟通,尽量减少多头申请、避免重复立项。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社科规划办负责解释和修改。